房屋租賃有新措施,內政部今天(11日)表示,內政部已於6月公告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明訂房東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、不得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稅等,新制將於明年1月1日上路,屆時房東必須按照新版定型化契約簽約,若違反規定,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。
近年來,因房屋租賃所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的糾紛事件時有所聞,內政部指出,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包括提前終止租約、房東要求過高的押金、臨時調漲水電費、租屋毀損修繕處理、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問題。內政部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,已於6月23日公告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將自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。
根據內政部公告新版的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」,在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裡,明訂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、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;在應記過濾器 水世界載事項部分,包括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、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、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上由出租人負責修繕、租賃雙方能否提前終止租約、應提前通知的期間以及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20項。
內政部指出,這項新規定主要是針對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,待新制於明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,房東都必須按照新版的定型化契約簽約,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,依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相關規定,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。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說:『(原音)那在明年1月1號新制上路以後,如果租約內容跟規定不符,那房客也可以要求房東來修改或拒絕簽約,來保障自身的權益;假設租約內容跟規定不符的話,按照消保法的規定,是可以濾水器 水世界經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的話,要處3萬到30萬的罰鍰。』
內政部表示,根據消保處解釋,不論公司、團體或個人,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,非屬偶一為之,並以出租為業者,都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者,就必須受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的規範,但由於國內出租房屋者多以個人房東為主,有關出租為業的認定標準,內政部將再與消保處進一步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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